春暉認輔志工績優評選暨表揚實施計畫」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9月28日臺教學(五)字第1060133265號函辦理。
二、評選標準:
(一)基本條件:完成教育部律訂之專業課程訓練及持有直轄市、縣 (市)政府授予志願服務紀錄冊,且實際從事春暉認輔志工服務1年以上(35%)。
(二)特殊事蹟:近一學年度(105年8月1日至106年7月31日)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教育宣導:投入防制校園藥物濫用教育宣導,有具體成效(15%)。
2、關懷清查:從事防制校園藥物濫用二級預防及尿液篩檢行政支援工 作,有特殊貢獻(15%)。
3、春暉輔導:從事春暉小組認輔相關工作,主動積極輔導藥物濫用學生、特定人員及高關懷學生,有具體事蹟可查(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