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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加強相關責任通報機關及人員落實執行社會救助案件通報及處理時效,請依說明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5年5月16日府社助字第1050100851號函辦理。
二、按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規定略以:「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先予敘明。
三、請轉知所屬人員對於旨揭需求案件事項,予以協助或轉介通報,俾利業務推展及救助網絡通暢。
四、檢送「社會救助需求通報表」及「社會救助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如附件)各乙份,通報傳真號碼:049-2230276,通報專線:049-2238983,聯絡人:李先生或葉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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