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第2季社會救助通報件數比率偏低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6年9月18日府社助字第1060197328號函辦理。
二、按「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規定略以:「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先予敘明。
三、請貴校對於旨揭需求案件事項,予以協助或轉介通報,俾利業務推展及救助網絡通暢。
四、檢送「社會救助需求通報表」及「社會救助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成果統計表各乙份,通報傳真號碼:049-2230276,通報專線:049-2238983,聯絡人李先生或劉小姐。
一、依據本府106年9月18日府社助字第1060197328號函辦理。
二、按「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規定略以:「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先予敘明。
三、請貴校對於旨揭需求案件事項,予以協助或轉介通報,俾利業務推展及救助網絡通暢。
四、檢送「社會救助需求通報表」及「社會救助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成果統計表各乙份,通報傳真號碼:049-2230276,通報專線:049-2238983,聯絡人李先生或劉小姐。
